土地征用
国家根据需要依法将土地改为公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了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贯彻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方针,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国家与当地人民的关系;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缓征、少征、不征农田,多征山地、劣地;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征地审批权限,严格审核各项建设用地,严禁非法购地。租地、占地。 国家已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已征用的土地如有多余,应由省级政府拨给其它单位使用,或者退给生产队耕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