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对使用权终止的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的法律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注销登记。可以有出让人通知和受让人申请两种方式。 出让人在提出注销登记时,应在合同期满日或收回权利日6个月前分别通知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部门和使用人,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内公告。受让人在提出注销登记时,应在合同期满日或交出权利日6个月前通知注销登记部门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2)受理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机关在接到注销登记的申请书和附图后,应著手进行以下工作: ❶ 审查注销登记文件,对注册与注销的土地使用权在资格审查、地籍界线、地类、实际面积等方面进行核实。 ❷ 填写注销土地登记文件,注销土地证。土地注销登记文件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印制。 ❸ 归档。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工作完毕后,注销登记机关应将所有材料装订、登记、装入档案袋,送档案室入册、编号、归档,以备查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