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
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以下4个文件: (1)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3)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4)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半数国家,即26国批准后才能生效。考虑到各国立法程序不同,批准一个公约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为了能较快地开展工作,会议制定了一个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 临时协定只要有26国接受就可生效,而无须批准。 1945年6月6日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生效,据此成立了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Provisional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简称PICAO)。这是一个过渡性的组织,到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生效,成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后,它就让位于后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