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国际开发协会成立及其经营活动的协议。 1960年2月1日签订,9月24日生效。中国是协定的缔约国之一,于1945年8月25日批准,12月27日签字。 其宗旨是:帮助欠发达国家的协会会员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特别是以比通常贷款更为灵活,负担较轻的条件提供资金,以解决它们在重要的发展方面的需要。协定由引文、11条、1个附录和1个附则组成。 其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协会提供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❶ 只能用于欠发达国家的发展。 ❷ 除非有特殊情况,应用于具体项目。 ❸ 受款人无法以合理条件从私人来源获得该项资金,也无法从世界银行获得贷款。 ❹ 必须有一合格委员会推荐。 ❺ 项目所在地会员国不再对此项资助。 ❻ 贷款只能用于提供贷款所定的目的。 ❼ 任何贷款业务提供的资金,只在支付因资助项目而确实发生的有关费用时,始得向受款人提供。(2)规定协会的组织与管理、会员国的退出及暂停会员国的资格、停止业务、协定的修订办法、协定的解释和仲裁等。 协会对世界银行成员国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