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动物病原控制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动物病原控制立法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6.5条规定:(1)控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从实验室向畜群泄漏病原。有的动物病原还可感染人,在这种情况下,除单纯从动物卫生角度考虑外,从对人类健康危险考虑还要求有另外的控制措施。(2)具体的控制和生物安全水平及措施应与病原的类别相一致,具体要求应与病原体微生物种类(细菌、病毒、真菌)相适应。一类病原的控制标准最低,四类病原的控制标准为最高。(3)节肢动物可以是病原,也可以是病原的传播媒介,如果实验室用节肢动物作传媒,除节肢动物的控制设施处,还必须有相应病原的控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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