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1986年11月3日财政部发布,从1987年1月1日开始试行。 《细则》主要规定:(1)实施范围;(2)成本开支范围;(3)关于成本的核算;(4)成本计划和管理;(5)对成本管理的监督和违反规定的制裁。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保险企业开办的租赁公司,农村和城市信用社等集体金融企业,可参照“成本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成本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公司所属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如印钞厂、造币厂等。分别执行《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中所称成本是指金融、保险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各项利息、保险赔款和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