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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共18条。办法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调节税纳税人;纳税人以年度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由财政部门、商业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核定税率时,应先核定企业的基期利润;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纳税人应遵守财经纪律和法规,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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