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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曾计划于1966年以后对国营企业征收的一种税。
1966年2月全国税务会议在改革国营企业税收制度时提出《关于国营企业差额税试点工作的意见(草稿)》。国营企业差额税即按产品售价扣除计划成本和计划留利(5-10%)求出差额,依额计征。原准备在青岛市进行试点,并提出试点范围、税率设计等一套设想,后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未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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