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我国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基本法规。 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共18条,并附《工资调节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自1985年度起施行。主要内容是,凡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都是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 按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工资调节税按超率累进税率计征;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仍按《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缴纳奖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