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采用此种公司形式。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但职工代表董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