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我国国家外汇管理机关。 1979年3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原称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内部与中国银行为一个机构。1982年8月划归中国人民银行,改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 总局设在北京。 1985年6月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湾省除外)设一级分局29个;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等地设二级分局73个,在广东省内外汇业务比较多的县、市设支局25个。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外汇管理法规和条例,并组织贯彻执行和对外宣传;会同有关部门汇总编制全国外汇收支计划和统计报表,并监督检查外汇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开展对人民币汇价的研究、制定、调整并公布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汇价;负责各种贸易、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的制定并贯彻执行;负责对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汇管理;审批中外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范围;对出入国境的外汇进行管理;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案件;开展有关外汇管理法律问题的咨询和顾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