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1985年4月17日发布。 该规定指出,淫秽物品,毒害人们的思想,诱发犯罪,危害极大。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各种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查禁。该规定强调:(1)对各种淫秽物品,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必须严格禁止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既要坚决、认真,又不要扩大范围。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在查禁之列。 (2)海关要加强进出口环节的查禁工作。各地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文化、教育、广播电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加强协作配合。 查获的淫秽物品,除海关依法没收的由海关按规定销毁外,统交公安部门集中处理。(3)对于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对观看淫秽录像、电影、电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传看、传抄淫书、淫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有实物的应交出实物;对屡教屡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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