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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固有之必要共同诉讼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固有之必要共同诉讼

我国台湾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就诉讼标的之权利或法律关系,必须数人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且诉讼标的对于数人必须各一确定诉讼而言。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是法院对该诉讼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条件。即原告起诉应与己方之共同诉讼人共同提起,或应对对方的共同诉讼人一并提起,否则,即为当事人之适格有欠缺,法院有权以原告之诉无理由而驳回起诉。在固有之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有利于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对全体发生效力;对方当事人对于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其效力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出现了中止诉讼的情况,其效力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根据台湾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提起固有之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有:债权人依台湾民法第244条第2项行使撤销权之诉时,应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请求分割共有物之诉,应由同意参与起诉之人一同起诉,而以不参与起诉之其他共有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应以夫妻为共同被告;就母再婚后所生子女确定其父之诉,应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为共同被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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