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占用费
企业对占用的国有固定基金按规定标准按月向国家财政上缴的费用。 是资金占用费的组成部分,由企业利润支付。国家预算的固定资金占用费收入,列入“企业收入类”。1986年“企业收入类”改为“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后,则列入“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 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可使企业占用国家基金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促使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以较少的资金占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果。我国财政部、国家经委1980年6月20日颁发了《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暂行办法》,规定在国家尚未正式颁发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税法以前,从1980年起,先在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部分企业中试行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然后,又规定从1983年起,对利改税的企业,暂停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