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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其申请再次裁定而进行的复查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应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抄送核转机关。申请书应填写异议裁定字号,申请复审理由,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并附商标图样和证明材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后作出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以任何其他理由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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