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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转额从生产到消费实行一次课征制的税收。
开始于1953年。为简化纳税手续,保证国家税收,1952年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选择国家大量生产和由国家统购统销或大量收购的22种商品(卷烟、麦粉、钢材等)为课税对象,将原来对这些商品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采用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从价计征(个别税目从量计征)。已税商品行销全国,不再征收附加和其他各税。商品流通税于1958年9月废止,改征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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