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贷款
银行对商业企业发放的贷款。 在我国,贷款对象包括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粮食、外贸企业和水产公司、新华书店等。按贷款用途可分为: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大修理贷款、出口商品中短期专项贷款、机械设备出口中长期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等。 1953年,开始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放款暂行办法》,直接对企业发放贷款。 贷款分定额放款、季节性放款、大修理放款、结算放款和临时放款。 由于该办法不尽切合实际,停止推行。1954年进行修订,于1955年逐步推行按商品库存贷款的办法。 贷款分为计划商品储备、结算、特种、大修理等六种。由于贷款种类和程序过细、过繁,又再次修改,简化为商品流转放款,预购定金放款、大修理放款和临时放款。1959年至1961年曾实行全额信贷。1973年,在总结信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贷款办法》,贷款包括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预购金贷款和大修理贷款三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