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补贴
商业部门对生产企业的价格补贴。 始于1956年。依物价分管权限,由物价主管部门和商业主管部门批准,对以下三种情况可实行商业补贴:(1)地方工业生产对国计民生关系重要的短线商品,由于生产成本高,发生亏损,商业按工业的行业平均成本加税金超过出厂价格部分给予补贴;(2)新产品或新品种在小批量生产阶段成本较高,发生亏损,商业给予适当补贴;(3)某些主要副食品满足不了需要,生产者收益低或亏本,为兼顾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由商业给予补贴。 分为价内补贴和价外补贴。价内补贴是包涵在商业购进价格之内的一种补贴。 商业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用缩小购销差价或购销价格倒挂的办法给生产企业补贴。价外补贴是不包涵在商业购进价格之内的补贴,商业部门对工业企业在出厂价格之外给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