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有文
【生卒】:1926.12.11~1999.10.29 【介绍】: 前“司法院”副院长、“总统府国策顾问”,刑法专家。 字建德。重庆市江津县人。国民党籍。1948年北京朝阳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毕业。 “司法官”考试及格。“革命实践研究院”及战地政务研究班结业。 1949年去台湾,历任台中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推事兼院长。1979~1980年任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 1980~1982年任“司法院”第2厅厅长。1982~1987年任“司法院”副秘书长。1987年5月~1989年任“法务部”政务次长。1989年11月~1993年任“法务部”部长兼政务委员。 1993年3月~1996年被聘为“总统府国策顾问”。1993年5月~1998年6月任“司法院”副院长。 1993年8月聘为国民党第14届中央评议委员。1997年8月聘为国民党第15届中央评议委员。从事司法工作40余年,36岁升任二审法院庭长,创年纪最轻庭长纪录。数次参与重要法案如《犯罪减刑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及《施行细则草案》等的起草与修订。 1965年著《刑事各论》,1986年修订再版,列为大学法律丛书。业余从事文学创作,曾撰写小说数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