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结算
亦称“本埠结算”。 “异地结算”的对称。同一城镇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转帐结算。 我国的结算管理体制规定,同城结算办法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银行,根据统一的结算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因此,同城结算方式各地不尽划一。但综合各地情况,使用较普遍的方式有: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承付结算等三种。同城结算方式不能用于异地。 参加同城结算的双方行、处必须能够同日记帐。这种结算方式规定有金额起点,不足起点的收付,由单位使用现金结算。 对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金库拨付款项签发的支票凭证,可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