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理员
我国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一般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他们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是:(1)负责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2)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3)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4)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 (5)了解并反映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6)协助司法部门处理本辖区内的其他事项。 司法助理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私立章法;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不得吃请受礼,循私舞弊;不得私用职权,打击报复;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司法助理员在性质上不属审判人员,不能行使审判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