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司法会计鉴定复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司法会计鉴定复核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他当事人认为会计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申请要求复查鉴定,并经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同意重新聘请或者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委派具有高级审计师技术职务的人,对原会计鉴定进行复验审查的法律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重新或者补充鉴定未作具体规定,但根据第4条和第31条第1款第6项和第2款的规定精神,当事人有权对会计鉴定申请复核。 会计鉴定复核程序❶ 申请是会计鉴定复核必经程序,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复核程序不能开始。有资格申请复核的人应是会计鉴定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即涉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提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书面提出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申请人对所提供的证据和证据线索负法律责任。 对司法会计鉴定的会审 当案情特别复杂,虽经复核鉴定仍有争议而不能完全确信;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以单纯会计手段作出结论而必须借助于政策、法律方面的专家参与作出正确判断时,可由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报请主管上级批准,邀请有关方面高层次的专业人员对提交鉴定的资料进行集体审核与研究,形成最有权威的鉴定意见,此即“会审”制度。会审是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认为案件定性不确切,报请主管上级批准实施的法律行为。参加会审的人员应是政策、法律方面的专家、教授或副教授、研究员和副研究员。会审后应由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整理成书面报告,呈主管机关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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