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租地造林承购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租地造林承购立法 台湾《国有林事业区出租造林地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1)租地造林林务局应得之林产物由租地造林人按林务局查定之价金承购,租地造林人对价金有异议时,应于接获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该管林管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时,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应标售分收之。(2)前项分收价金缴纳后,如实际采运之林产物有增减时,不予追收或退还。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