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国有林用材检查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国有林用材检查立法 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实施办法》第36条规定,用材、废材及薪材(枝梢材)之规格及搬出检查标准区分如下:天然木材种规格区分:(1)普通原木:针阔叶树各级木末径在20公分以上,材长2公尺以上者。(2)短尺原木:针阔叶树各级木末径在20公分以上,材长未满2公尺者。(3)小径原木:针阔叶树各级木末径未满20公分,材长2公尺以上者。(4)薪材(枝梢材):针阔叶树各级木末径未满20公分,材长未2公尺者。造林木材种规格区分:(1)普通原木:针叶树各级木末径在6公分或阔叶树12公分以上,材长2公尺以上者。(2)短尺原木:针叶树各级木末径在6公分或阔叶树12公分以上,材长未满2公尺者。(3)小径原木:针叶树各级木末径未满6公分或阔叶树未满12公分,材长2公尺以上者。(4)薪材(枝梢材):针叶树各级木末径未满6公分或阔叶树未满12公分,材长未满2公尺者。废材:针叶树各级木腐朽、干空率70%以上或有价腐朽率80%以上者。下列木材视为枝梢材:(1)各树种无法造材之破缺或畸形之残缺材。(2)阔叶树二、三级短尺原木,贯通腐朽、干空率在70%以上,且外围边皮材厚度在12公分以下或不含根张弯曲材之内曲最大弦高对末径比超过100%者。针阔叶树一级贵重木不得列入木浆材(工业原材料)处理,枝梢材规格合于用材标准者,应列入用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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