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品种权利撤销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品种权利撤销立法 台湾1988年《植物种苗法》第28条规定:(1)经核准权利登记的植物新品种,其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未于一定期间内适当推广或销售者,台湾主管机关可因他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撤销其新品种权利登记。(2)台湾主管机关为上述撤销新品种权利登记前,应以书面通知权利人于60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得径予撤销。第29条规定,经核准权利登记新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台湾主管机关得撤销其权利登记:违反本法规定者;违反本法规定而误予权利登记者;违反本法规定,致使台湾主管机关无法作新品种性状追究检定,或检定结果不能保持该新品种的特性者;以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方法取得新品种者。第30条规定,新品种权利撤销,台湾主管机关应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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