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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1950年《合作社法》第2章设立中规定:(1)合作社非有7人以上,不得设立。(2)合作社设立人应召集创立会,通过章程,选举理事、监事,组织社务会,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登记。(3)应按本法规定事项登记。(4)合作社章程有修改时,应经社员大会决议。(5)主管机关应在15日内作出准否登记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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