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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1985年《农会法》第6章权责划分中规定:(1)农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2)休会期间,理事会按大会的决议策划业务,监事会监察业务及财务。(3)农会总干事按理事会决议执行任务,如有违反法令、章程,以致损害农会时,应负赔偿责任。(4)农会收受与保管的财物,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害时,总干事及有关职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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