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军米收购节余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军米收购节余立法 台湾政府1962年公布《办理收购节余军米办法》,共11条。主要规定:(1)收购节余军米对象,以各军事单位为限。(2)收购节余军米,以糙米为限。(3)收购节余军米以公斤为计算单位,计算至公斤为止。(4)收购节余军米价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5)收购节余军米价款,由财务署先行垫付后,按月由粮食局拨还垫款。(6)粮食局各管理处及食米仓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收购节余军米手续。办法后经多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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