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保安林禁则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保安林禁则立法 台湾《森林法》第30条规定:(1)非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同意,不得于保安林伐采、伤害竹、木、开垦、放牧,或为土、石、草皮、树根之采取或采掘。(2)除前项外,主管机关对于保安林之所有人,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经营及保护之方法。(3)违反前二项规定,主管机关得命其造林或为其他之必要重建行为。第31条规定:(1)禁止砍伐竹、木之保安林,其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以所受之直接损害为限,得请求补偿金。(2)保安林所有人,依前条第二项指定而造林者,其造林费用视为前项损害。(3)前2项损害,由当局政府补偿之。但得命由因保安林之编入特别受益之法人、团体或私人负担其全部或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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