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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府1964年《公粮委托仓库管理办法》第6章规定:(1)委托仓库收储公粮稻谷达6个月以上,其自然损耗,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计算。(2)委托仓库储存稻谷损耗,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其超出部分应在该期稻谷全部碾毕后20日内赔偿同等级、种类、数量的合格新期稻谷。(3)委托仓库列报及登记仓储稻谷损耗和管理处核销委托仓库列报的仓储损耗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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