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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古罗马的非常诉讼程序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古罗马的非常诉讼程序

古罗马帝国后期实行的一种诉讼程序。古罗马帝国后期,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经济日渐衰落,专制进一步被加强。适应罗马皇权加强以及社会经济条件复杂化的需要,非常诉讼程序应运而生。该程序具有下列特点:
❶ 取消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结合才能完成诉讼程序的规定(见古罗马的法律诉讼程序),案件自始至终由裁判官进行审理。
❷ 裁判官的审判权加强了,如审判权由裁判官统一行使,他可以独立作出判决,不受其他人的牵制和约束。
❸ 契约性因素大多被取消,对诉讼中所进行的各种问题,都采取自由主义。
❹ 出现了“辩护士”。非常诉讼程序对辩护士即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选任等规定了比较硬性的规定,如必须是受过5年高等法律教育的、有行为能力的品质端正的男性公民,才有资格充任诉讼代理人。同时,选任诉讼代理人时,必须是在法庭上进行,还要使用一定的术语,另外,被代理人的对方当事人必须到场,否则,如果对方当事人并不知晓选任代理人之事,则选任代理不成立,被选任的人没有代理人的资格。当然,随著商业的发达,代理制度舍弃了一些不甚合理之处,如选任时不一定要用一定的术语,对方当事人也不必到场,但是,代理人出庭应诉时,依然是用自己的名义,而不是用被代理人的名义。
❺ 非常诉讼程序确立了上诉制度。当时,司法官是由行政官吏兼任的,诉讼的审级是按行政系统划分的,所以,上诉的管辖机关很多,也没有审级的限制,只要对判决不服,当事人就可以向原审法院声明,或者在判决后10天内具状申诉,并且可以一直上诉到皇帝。后来,法律规定了某些案件不能上诉,同时,当事人不能滥用上诉权,否则将比照被上诉人诉讼费用对上诉败诉的一方科以4倍的罚金,后来又规定罚金数额由裁判官斟酌决定。
❻ 执行权专属原审裁判官,原告人不得自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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