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古典犯罪学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典犯罪学派 亦称“刑事古典学派”。 反映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犯罪学思想流派。犯罪学的第一个重要理论学派。产生于18世纪中期。 代表人物为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和英国法学家边沁。 18世纪中期,欧洲大陆法系的各国出于对17、18世纪过分强调威吓的刑事思想与刑事司法的不满,并受自然法和启蒙哲学的影响,展开要求刑事司法人道化和理性化的运动。法国政治学家孟德斯鸠主张将刑罚的预防功能作为优先的刑罚目的,刑罚要尽可能顾及人道与有用性;英国启蒙思想家J.洛克亦提出,只有法律才是善与恶的标准。 奠定该学派的理论及思想基础,被称为“近代刑法之父”的费尔巴哈完成该学派的理论体系。该学派的基本假设:(1)人是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追求快乐的动物;(2)若没有惩罚的威慑,人都有可能走向犯罪。 认为犯罪原因有:(1)人在社会上可自由选择犯罪行为或守法行为,以满足其需要或解决问题;(2)用犯罪方式解决问题更具吸引力,因它可用较小的代价获得较大的报酬;(3)社会对犯罪的反应及惩罚措施可抑制人们选择犯罪方式来解决问题的倾向;(4)社会的反应及惩罚越严厉、确定、迅速,就越能控制犯罪行为;(5)最有效的预防犯罪方式是足以抵消从犯罪中获得报酬与快乐的惩罚。这种犯罪学思想成为19世纪刑法改造运动的原动力。 至19世纪末叶,该学派渐行衰退,逐渐为实证犯罪学派所替代。该学派是各国传统的刑事政策与刑事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为欧洲和美国所广泛接受,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美国宪法第八条修正案等,均采用该学派的观点;各国大型监狱的建立亦反映该学派以剥夺自由惩罚犯罪人的思想。 但该学派忽略个别差异,且一些观点过于理想化,使之在实施中遇阻。19世纪初产生修正该学派的新古典犯罪学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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