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赋
亦称“口钱”、“口算”。 中国古代曾征收的一种人头税。秦代以前似已存在。董仲舒谓,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20倍于古,汉代兴循而未改。初时口赋泛指人头税,汉代改为专指对3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口钱。 凡是7岁至14岁的儿童,不论男女,每口每年缴纳20钱。供宫廷用费,到汉武帝时改为从3岁开始,每口加征3钱。 对15岁至56岁成年人所征的称为算赋。供补充车、骑马匹用。 贫苦人民因无力交税,为免除负担,常将生下的孩子杀死,造成悲惨后果。 到汉元帝时,改为7岁起征。汉朝末年,个别地方有改自1岁起征的。口赋制度一直沿袭到东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