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政献行,禁苛暴只。
【集校】: 洪兴祖:发政献行,禁苛暴只。 校语:禁一作絶。 朱熹、明繙宋本:同洪本。 校语亦同。 黄省曾、朱多煃、庄允益:同洪本。 闻一多:“苛暴”当爲“暴苛”,苛与罢、麾、施、爲等字爲韵,如今本则失其韵矣。 王注曰:“禁絶苛刻暴虐之人”,似王本已倒。 。【集释】: 王逸:言楚王发教施令,进用仁义之行,而禁絶苛刻暴虐之人也。 朱熹:献行,令百官上其行治,如《周礼》令群吏致事,汉法令郡国上计也。 王夫之:献,进也。献行,进用德行之士也。 林云铭:自上布法令曰发政,自下进治状曰献行,俱以宽大爲主。 蒋骥:发政以下,详尚贤之实。献行,令百官上其行治,如《周礼》令群吏致事也。 胡文英:发政必宜施仁,故凡所献之治行,皆禁其苛暴而尚宽仁也。 汤炳正:发政,发布政令,此君之事。 献行,致力行事,此百官之职。 苛暴,苛刻暴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