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供应制
我国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一种供应方式。 即国营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一部分由财政部门无偿拨款给企业,作为自有流动资金,其余部分由银行以有偿的信用形式供应。双轨供应制在我国实行的时间较长,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实行定额管理的企业单位,其经常占用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供应,作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季节性、临时性的超定额流动资金的需要,由银行以信用的形式供应。担负国家商品储备任务的商业批发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非商品定额资金由财政部门供应,商品资金主要由银行以信用的形式供应。 二是财政部门只解决国营企业一部分定额流动资金的需要,银行除以信用形式供应超定额流动资金需要以外,还供应一部分经常占用的定额流动资金需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