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
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最初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证明。 如发票、收据等。它是会计部门作为记帐(或编制记帐凭证)的原始依据。 原始凭证一般应具有下列基本内容:原始凭证名称、日期及编号、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抬头)、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和金额、填制凭证单位(并加盖法定公章)、有关经办人员签章。 原始凭证按其来源不同,可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自制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本单位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自行填制的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凭证。 原始凭证按填制手续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一次凭证和累计凭证。一次凭证是一次只记录一项或若干项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累计凭证是在一定时期内连续记录若干同类经济业务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