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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国子监生的实习制度。
始行于洪武五年(1372)。国子监生学习至一定年限后分拨至政府各部门实习吏事,亦称“拨历”。
分拨至吏部、户部、礼部、大理寺、通政司、行人司、五军都督府从事政务者,称“正历”;分拨至诸司写本(誊写奏本)等事务者,称“杂历”。后以监生日多,拨历遂以入监先后,甚至以坐监时日长短为序,至英宗正统三年(1438)此制遂废。
参见“历事监生考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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