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卫生行政复议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卫生行政复议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时适用的行政程序。我国有关卫生行政复议程序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二是有关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时效等的规定。 卫生行政复议的条件 申请卫生行政复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卫生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凡符合《行政复议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条件要求的,应予受理,不得拒绝。对复议申请,经审核后认为不应受理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申诉;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予受理;已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的,不予受理;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并无正当延长期限理由的,不予受理。 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审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应遵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从复议前的准备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答辩,复议的审理方式、步骤、作出复议决定等,均要遵循《行政复议法》的统一规定,但一些卫生行政管理法规对不同的复议,在作出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上有不同规定的,应遵守这些不同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复议申请,上一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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