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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将对府州县在学生员的禁例刻在卧碑之上,称卧碑文。
始于明洪武十五年(1382)。《明史·选举志》:“(洪武)十五年,颁学规于国子监,又颁禁例十二条于天下,镌立卧碑,置明伦堂之左。其不遵者,以违制论。”禁例规定府州县学生员不准论及军国政事,不准进入公门,对其勤惰要严加考核等等。
清因明制,于顺治九年(1652年)刻禁例八条于卧碑,名为《训士卧碑文》,规定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结势要,希图进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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