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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物权的一种。
即在担保物权人占有标的物时即告成立的担保物权。一般以票据设立的担保物权需通过占有而完善,对于以货物、可流通所有权证书以及动产证书等设立的担保物权,占有是一种选择性的完善方式,它们也可以通过登记而完善。经过登记的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按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优先顺序。其他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一般也按成立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
但也有例外,如无记名证券的第二担保物权人、大陆法系某些国家某些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的第三人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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