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
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在其权力和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自治机关。 主要职权是:决定共和国和自治省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一切重大问题;在与联邦宪法和法律保持法规一致性和不抵触的条件下,制定各自的宪法、法律和条例;为派往联邦议会的共和国与自治省的代表团确定对行将讨论和决策的问题的立场与方针。各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均设联合劳动院、社会政治院和区院。三个院的代表产生的办法各不相同。 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同时对各自的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发展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同体的发展负责。 联邦宪法和其他重大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必须取得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