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贯彻《六十条》,建立生产工作秩序
1961年冬季,中共上海市委根据中共中央重订的《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的精神,制订《关于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若干补充规定(修正草案)》,对人民公社三级的组织规模、“四固定”(土地、劳力、耕畜、农具固定到队)、粮食分配、“三包一奖”、评工记分、社员自留地、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工分补贴等八个方面的事项明确了具体政策。这些政策规定执行后,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组织体制稳定。平均每个生产队有30户左右,50多个劳动力;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民主管理,民主理财。这一切解决了当时群众意见较集中的问题,对于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巩固集体经济,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