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改革发展时期1977—1995年
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以后,京郊林业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把林业工作作为首都大环境治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开展绿化造林,实行“造、飞、封”三结合,全民义务植树造林和重点工程造林相结合;发挥首都人才优势,实行科技兴林;加强森林法制,保护森林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林业经济等改革和发展措施。
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继“文革”后的恢复和调整,1980年成立北京市林业局,除各处室外,先后建立健全四站一院(即林业工作总站、种苗管理站、林业保护站、蚕蜂站和林业勘察设计院),各区县也相继建立林业机构。全市各乡镇建立了274个林业工作站,为基层林业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1981年12月成立首都绿化委员会,各区县也先后设立了绿化委员会,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组织协调工作。1986年,为加强林业公安工作,市林业局设立林业公安处(由林业、公安两局双重领导),14个区县成立林业公安科和护林防火指挥部,重点林区和林场设立了16个林业公安派出所,全市警员达261人。
2.加速绿化造林。据统计,1980—1995年的15年来,全市人工造林35.3万公顷,飞播造林34.4万公顷,封山育林27.5万公顷,取得显著效果。其中全民义务植树造林为9 880万余株,片林建设达1.8万公顷,开辟森林公园和各种景点250多处,风景旅游区总面积达2.8万公顷。并开展前山脸爆破整地造林、水源林、薪炭林、沙荒治理和经济沟开发等8项重点工程,工程造林的比重占造林总量的70%以上,提高了造林质量。
果品生产快速发展,从1980年干鲜果品总面积7.3万公顷、总产量1.56亿公斤,发展到1995年的总面积13.4万多公顷、总产量4.67亿公斤。
3.加强林业法制建设。自1979年国家颁布《森林法》(试行)后,北京市相继出台《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和《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凭条例》等10个有关法规、规章和条例,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林。
“八五”期间,本市共发生各类林业案件301起,查清290起,破案率达96%。共处罚责任单位198个,处罚责任人员207人,其中刑事处罚33人,行政处罚149人,受党纪行政处分的25人,罚款总计188.7万元,赔偿损失7.1万元,责令补种树木17.7万株。
4.开展林业“三定”工作。从1981年起,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央关于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三定”)的决定,在全市开展了林业“三定”工作。据1983年统计,解决山林权属纠纷2 247件,发放林权证22.84万张。
5.科技兴林。发展林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初步建立了市、县、乡三级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建立以“森林防火、病虫防治、资源管理”三个体系和“病虫测报、检疫、防治”三个服务网络,建立良种繁育、水源林、生态经济林等10个林业试验示范区。重点推广了山地抗旱造林技术,采用各种容器苗造林已占有较大的比重。在防治病虫方面,采用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繁育肿腿蜂防治青杨天牛和双条杉天牛蛀干害虫,对食叶害虫采用苏云金杆菌、灭幼脲以及核多角体病毒等生物药剂,在较大面积内得到应用。到1995年底,林业系统获得部、市、局各级科技成果奖励88项。全市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绿色证书”人数达16694人。
6.发展林业经济。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不断总结经验,转变观念,先后建立园林绿化设计、林工商、森林旅游开发等7个公司。林场、苗圃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由以往生产型转向生产经营型。共计经营项目达200多个,为林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据统计,局林业系统1988年利润收入为879.9万元,1990年为969.14万元,1995年达到2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