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推行股份合作,转换经营机制
90年代以后,股份合作制作为乡镇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主要形式,在浙江集体企业中开始试点,并逐步推广。1993年,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政策研究室、省乡镇企业局联合制订的《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试行办法》。以后,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先后总结推广了绍兴县南钱清村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试点经验和余姚、余杭、温岭等县(市)面上推行股份合作制的经验。对实力强、效益好、产品前景广阔的重点骨干企业,按照《公司法》,积极引导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小、穷、亏”企业,采取动产拍卖、不动产租赁或由大企业对其实行兼并。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生产运行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乡村集体企业,一般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凡是准备转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事先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对实行租赁、拍卖、兼并的企业,均以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优化企业组织结构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不留后遗症。到1994年底,全省已有乡镇集体转制企业2.46万家,总股本金在36.7亿元以上,实现营业收入511.93亿元,利税63.64亿元,分别占全省乡镇企业营业收入的12.43%和利税的16.01%。与此同时,全省由个体联合而成的数万家股份合作企业,通过引导,逐步完善,规范化程度有了一定提高。从转制企业的实践看,已显示出许多优越性,主要有三个方面:
❶明晰了企业的产权关系,使企业的自主权真正落到了实处;
❷增强了职工对企业的责任感和关切度,为企业献计献策、勤奋工作的人多了;
❸促进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加了企业的有效投入,尤其是在国家银根紧缩、信贷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通过动员社会参股、员工现金配股,较好地缓解了企业资金紧缺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