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生产责任制
1962年,在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以后,为了克服生产队内部劳动和分配上仍然存在的平均主义倾向,各地重视和加强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精神,省委在3月份部署了农村普遍建立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工作,全省大部分生产队都建立起了比较适合当地农民要求的生产责任制形式。其主要形式有:
❶基本劳动日制度。根据集体生产实际用工需要和社员个人所能承担的劳动量,民主评定每个社员参加集体生产的劳动日数量,奖勤罚懒。
❷划分作业组。将全队劳动力划分为若干个生产作业组。对临时或季节性作业组,规定农活完成的时间和操作质量;对常年性作业组,实行“四固定”、“三包”、“一奖赔”。
❸小段包工。对一些不适于集体操作的零星农活,划地分段,包工到户或到个人。
❹多种底分制。根据社员对各种农活的熟练程度和技术高低,评定多种底分,按农活项目或按季按段调整劳动底分,改变一年一种底分,一人一种底分的办法。
❺按件计酬。对集体工副业生产,按产量、质量、成本评定报酬。这些生产责任制的推行,使按劳分配的原则得到进一步贯彻,生产好安排,社员劳动劲头高。与此同时,各地还进一步健全了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如生产计划管理制度、劳动制度、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等,使公社经营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得到初步纠正。
在建立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各地还陆续出现了一些包产到户的现象。1962年8月,中共江西省委向中央的报告中反映,全省约有5%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包产到户有三种形式:
❶生产资料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土地、农具、产量“三包”到户,包产指标内的产品上交集体,超产部分归个人所得。
❷口粮田按人口分到户种植,征购任务田由集体种植。
❸分田到户,按户包征购、包积累,其余的生产收入全部归个人所得。对包产到户的做法,省委提出“既不宜强迫纠正,也不能放任自流”的对策,要求各地做好积极的引导工作,“群众一时还不愿意纠正的,还可以让他们继续试行,但要加强领导”。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以后,包产到户被认为是“刮单干风”、“走资本主义道路”。省委对包产到户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纠正。此后,全省各地农村都把包产到户作为资本主义自发倾向进行了严厉批判并坚决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