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牧区公证工作
新疆农牧区公证工作,是从1980年自治区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区逐步恢复公证业务的通知》后,逐步开展起来的。主要业务有:
1.农牧区的贷款合同公证。为保证国家扶贫和支农贷款的合理使用并能按期收回,基层银行在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贷款合同公证。各地 (州)、县 (市)公证处及时办理贷款合同公证,并经常进行回访,监督借款人履约,使贷款的作用得以发挥,还贷率明显上升。1980年以来,新疆共办理农牧区贷款合同公证46 567件。
2. 农牧区的各项经济合同公证。各地公证机关从1983年开始,主动深入农牧区全面开展了各项经济合同公证,先是办理农业承包合同公证,逐步发展到办理牧业、林业、渔业、运输业等各种专业承包合同公证,进而又发展到办理购销、劳务、加工、租赁和乡镇企业的生产、联营、产销等经济合同公证,使公证工作逐步深入到农村经济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仅1985年就办理农业承包合同公证8 368件,比上年增长8倍;办理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公证4010件,比上年增长9倍;办理工副业承包合同公证1 296件。比上年增长2. 7倍。截止1995年底,全区公证机关共办理以上各项公证130 920件。
3. 草原使用证公证。1989年2月,新疆司法厅、畜牧厅、物价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凡属集体、牧民承包草场所用证件,必须一律使用自治区畜牧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统一印发的 《草原使用证》,由县、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并经所在县、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才予承认”。司法厅于同年3月和5月,先后在奎屯市和库尔勒市召开了北疆和南疆地区的公证工作会议,就办证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安排,各地公证处积极行动,配合畜牧和草原监理部门办理了大量的草原使用证公证。仅1989年,办理草原使用证公证达3 300余件。截止1995年底,全区公证机关共办理草原使用证公证3.72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