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当时政府忽视卫生防疫工作,省区内各种疫病年年流行,据可查文献记载: 鼠疫自 1894年至1948年,共流行22年次,发生患者9 686人,死亡9 581人;霍乱自1883年至1950年共传入30年次,发生患者61 431人,死亡17 192人; 天花病则连年不断,仅据1932—1941年残存的日伪档案中资料记载,发病11 174人,死亡1 268人。其他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更是常年不断发生和流行,严重危害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中央制定的“预防为主”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大力发展卫生防疫事业,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开展防病、灭病及各种保健工作,消灭、基本消灭或控制了一批传染病。到1950年即杜绝人间鼠疫的发生,1955年以后省内未见天花病的报告,全省农村1955年基本控制了性病,1976年消灭了回归热,1977年消灭了黑热病,基本消灭了疟疾,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和克山病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基本控制标准。进入90年代,各种急、慢性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率大幅度下降,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为保障人民健康作出了很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