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医药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省卫生处对全省各县中药材、中成药、西药经营部门的收购、调运、保管、分装、销售等经营环节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并对农村游医药贩、中药材名称混乱现象进行整顿,大力培训药剂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使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1957年,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与区医药公司联合对全区各县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质量、仓储设备、经营管理进行了全面检查。1960年,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先后赴9个地州市的14个县,对所辖地区57个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检验,对过期失效或有霉变现象的药品及时做出了停止使用的决定,并进行了处理。
1985年,《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各县市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乡一级设立了药品质量检查员。1995年底,全区共有乡级药品质量检查员600多人,自治区、地(州、市)、县、乡四级药品监督网基本形成。在药品管理中,坚持以监督为中心,以基层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了打击制售伪劣药品的活动,坚持每年进行2次药品质量大检查,每次检查的覆盖面,县级单位达到100%,乡和乡以下单位达到85%。通过监督检查 《药品管理法》的贯彻实施,使全区农村药品质量有了显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