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完善提高阶段1984—1992年
1. 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1991年12月,中共浙江省委决定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任组长,一名副省长任副组长。1992年2月,省委、省政府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的领导》的通知。全省11个市(地)和86个县(市、区)都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同时,又层层建立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与各市地负责人签订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负责书》。地、县、乡级政府也都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负责书。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年终逐级进行考核验收,严明奖惩。从而使各级党政大大加强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2. 完善计划生育具体政策。通过思想教育、经济限制、行政措施、技术服务、儿童保健、照顾老人、纠正歪风等一系列办法,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同时,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对农村有控制的放宽生二胎的口子。提倡、鼓励晚婚,要求新婚夫妇实行晚育。这样,既能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又能做到合情合理,群众拥护。
3. 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进入90年代后,浙江省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了计划生育执法的监督检查。1991年10月,全省各地普遍开展了计划生育的执法检查。重点清理了超生和政策遗留问题,严肃查处了非法同居、非法生育、非法领养等问题。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还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制订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试行)》。1991年全省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220多万份,经过公证的有63. 99万份。1992年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申请复议的共有87例,其中维持原判36例,撤销8例,变更18例,申请人撤诉的14例。
4. 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针对浙江省人口流动大,外出人员多的特点,从80年代后期起,各市 (地)、县 (市)两级政府普遍与工商、公安、交通、城建等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制,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施严格管理。台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还专门成立管理服务中心,并在北京、上海、广州、海口等城市设立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办事处,上门为外出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服务。杭州市定期实施流动计划生育验证制度,有关部门在审批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时,对没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不予审批。这些措施,有效地控制了流动人口的生育。
5.进一步充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在这段时间,全省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得到进一步加强。1991年,全省计划生育系统人员7 022人,其中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所属事业单位2 805人。1992年6月,省编委、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下达《浙江省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八五”计划及十年规划》,规定了市(地)、县 (市) 两级建立计划生育指导站,乡、镇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具体标准。到1992年底,市 (地)、县(市)两级指导站普遍配备了万能手术床、呼吸麻醉机、双目显微镜、心电图、B超、50-MAX 光机等先进设备。全省已建的527个乡、镇服务站装备了小型B超400多台。
与此同时,各地普遍注意改进计划生育干部的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重视试点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因人制宜地落实综合性节育措施。还广泛开展了“五访五问”(访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孩子的夫妇,访计划生育战线上的模范人物和积极分子,访做了节育手术的同志,访因种种原因而受罚的同志,访新婚夫妇;问寒、问暖、问母子健康、问家庭困难、问工作意见)和“三服务到家”(即宣传、技术、药具服务到家)活动,满腔热情地为群众服务,得到群众的支持。
这期间,农村人口增长得到有效的控制,1992年全省农村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分别为12.00‰、6.17‰、5.83%,比1983年下降4.28‰、0.21‰、4.07个千分点。4年平均农村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分别为13.17‰、5.95‰、7.23‰,分别比43年平均数低11.81、2.21、9.59个千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