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乡镇法律服务
1984年11月,贺兰县创建了自治区第一家乡镇法律服务所。1985年,自治区在贺兰县召开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现场会,推广该县“因地制宜、联片建所、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办所经验,法律服务机构在乡镇普遍建立起来。至1995年6月底,全自治区共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118个,乡镇法律工作者276人。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其它法律服务单位相比,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进行民事、经济和非诉讼代理、协办公证、法律咨询等工作,积极为乡镇、村委会、乡镇企业、个体户、承包户、合伙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据不完全统计,法律服务机构建立以来,全自治区乡镇法律服务所共担任乡镇人民政府、村办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顾问194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372件、非诉讼纠纷代理2 545件,调处重大疑难纠纷15 375件,协办公证8 993件,代写法律文书9 284件,进行法律咨询3万多人次,帮助乡(镇)村企业和农民群众避免、挽回经济损失1 700多万元。